近日,一位姓吴的先生向本刊反映:“鹿山新区江波路那儿有一台挖掘机开在马路上,造成路面一定的损坏。可据我所知,挖掘机这种重型的履带车是不应该出现在马路上的吧,希望有关部门过来管管。”
笔者联系了区城管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通过调查得知,该市民反应情况属实,路面的损坏是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而这个挖掘机正是农工商房产某一项目的施工车。
据了解,施工方的解释是:该处项目两个标段间有部分工程需要处理,而工程车无法在项目内部通行,所以才在路面上行驶。而且,施工方认为两个标段间距离较短,小型挖掘机应该不会对路面造成损害。执法队员表示,已对该施工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了立案查处。鄢琴 叶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禁止车辆载物托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