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王某某指挥雇工吕某驾驶挖掘机在陕坝镇满天红村三组作业,看见施工地附近立有“下有光缆”警示牌时,仍继续施工,将杭后至后旗段的广电网络、电信、铁通、移动等通信光缆干线挖断,造成广电网络信号阻断时长1小时零7分,15018户有线电视用户业务中断;造成电信公司杭后至后旗光信号传输电路阻断时长137分钟;造成铁通公司杭后至后旗2.5G传输通道阻断时长1小时40分;造成移动公司杭后至后旗段光缆传输中断。
经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抢修,传输数据当日陆续恢复。案发后,被告吕某、王某某赔偿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谅解。
杭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吕某、王某某因过于自信而在施工过程中将地下光缆挖断,致使广播电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