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关于工程机械债权担保的十个问题。
在债权合同签署过程中,债权人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实物担保或担保人,但如何合法有效签订担保合同条款,以便在债务人违约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顺利实现债权权益,防止因合同签订不当造成不必要损失呢?本文就此方面常见的“十大问题”予以解答,旨在为债权人员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债权合同签署过程中,债权人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实物担保或担保人,但如何合法有效签订担保合同条款,以便在债务人违约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顺利实现债权权益,防止因合同签订不当造成不必要损失呢?本文就此方面常见的“十大问题”予以解答,旨在为债权人员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问题1:公务员等国家机关人员可以担任担保人吗?
回答:公务员可以担任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不能担任担保人,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只要不是上述主体,且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个人是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因此,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问题2:在债权合同中约定以某房地产或汽车作为抵押,但未在指定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有效吗?
回答:无效。
按照《担保法》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 0 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问题3:在合同条款拟定中,对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责任表述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更好?
回答:表述“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对债权人更有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可以看到,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更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利益,在选择何种保证方式时,债权人应尽量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称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保证更为可靠。
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问题5: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继续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回答:还需要继续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配偶等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配偶等继承人主张权利。保证从其意义上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因此,借款人的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6:合同诈骗等无效合同中担保人是否要真实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如果签订合同过程中,担保人无过错,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问题7:在空白格式担保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有法律效力。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问题8: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有效吗?
回答: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实质上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不因担保人是否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效力而发生任何影响;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要求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在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倾向债权人。
问题9:机动车被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押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由谁担责?
回答:应由肇事者担责。
该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应由质押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债权人有保持质押物完好的义务,也就是说,以车做为质押物,债权人是无权来私自动用的。债权人身亡,民事赔偿由其法定继承人来承担;质押权由其继承人来继承,直至债权灭失。
问题10: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唯一住房,是不是一定不会被执行?
回答:不一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 年5 月5 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