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31.SH,下称三一重工)近日针对有媒体报道其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事发布声明,称该消息不准确,对于诉讼,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并未有任何形式的参与。
三一重工表示,目前三一集团及 Ralls Corporation(下称Ralls公司) 针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及奥巴马总统提起诉讼的举措,均按照美国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三一重工并未有任何形式的参与。
三一重工称,Ralls公司是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在美从事风电业务的投资与建设,与三一重工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是三一重工的子公司。
对于风电业务的投资与建设,三一重工表示,三一集团旗下所有风电业务均属于集团未上市资产,三一重工是一家主业为工程机械的A股上市公司,未参与风电领域的任何业务。
财新记者注意到,此公告的发布方为三一集团成员公司三一重工,三一集团至今并未就此发布声明。负责为Ralls公司代理此案的律师也尚未对财新记者的采访做出回应。
三一集团官网显示,美国当地时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Ralls公司在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兴建四个风电场,并要求Ralls公司在90天之内从该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为此,9月12日,Ralls公司将CFIUS告上法庭,10月1日又将美国总统奥巴马加入诉讼对象。
财新网此前报道,Ralls Corporation股东为三一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段大为和三一集团副总裁、三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佳梁,其在今年3月收购了四个在俄勒冈州的风电场,希望通过建设风电场并装备三一生产的风电机以此为其风电机产品进军美国市场探路,这一收购并未知会CFIUS。
Ralls公司认为CFIUS和奥巴马超越了721条款所赋予的权力,美国总统的行为“违法且未经授权”,且没能对其决定提供任何证据或解释;称CFIUS和奥巴马违反美国宪法,剥夺了Ralls公司的财产权,其制止交易的决定超出其权力范围,并寻求相应损失的赔偿。
美国财政部是CFIUS的牵头机构,这一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司法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等九个政府部门,其职责是根据1950年通过的《国防生产法案》第721条款行事和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对外国兼并收购美国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