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梁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甘肃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挖掘机购买合同,合同价款516434元。该公司为了打开市场有优惠政策,即在该地区出售的第一台挖掘机可以少收首付款,因此,手头只有3万元的梁某将这钱缴纳了首付款之后,就接收了一台8吨挖掘机,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表明剩余首付款由公司先期垫付,再由梁某分期付款直至交清全款。交付挖掘机后,干活没挣到什么钱的梁某在公司多次催促其按期还款后还款3000元,之后便将挖掘机上的GPS拆除,离开了干活工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致公司无法与其联系,也无法正常监控车辆活动轨迹。2015年12月12日,梁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民警抓获。西固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明知道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梁某交付3万元首付后,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台挖掘机,未能如期还款后,梁某拆除挖掘机GPS定位系统后失联。5月11日,这起由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梁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万元。